美华裔专家“被间谍”获赔难
原标题:美华裔专家“被间谍”获赔难 □ 包美霞 不久前发生的两起“中国专家间谍案”引起了美国华界、亚裔圈的强烈不满。然而,两位华裔专家想从法律上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恐怕也不易。 当事人之一陈霞芬,现年59岁,美籍华裔,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雇员,因在专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而获得美国政府嘉奖。2014年10月,她在办公室内被6名联邦调查局探员逮捕。美国司法部表示,陈霞芬从美国军方的国家大坝统计系统数据库下载敏感文件,涉嫌窃取政府机密数据等8项罪名,威胁她可能面临25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今年3月,距案件开庭仅几天时间,检方突然撤诉,原因是找不到证据。 另一位当事人郗小星,现年57岁,美籍华裔,美国天普大学物理教授、世界知名超导专家。今年5月,郗小星被控向中国提供美国“秘密的超导技术”而被逮捕。美国司法部于9月11日宣布撤销指控,原因是有多名专家作证,司法部弄错了最核心的证据。 这并非是美国第一次炒作“中国间谍案”,1999年的李文和案也是因缺乏证据不得不撤销指控。华裔学者蒙受不白之冤引起了美国华界、亚裔圈的强烈不满。今年5月,美国国会22名议员就陈霞芬一案,联名给司法部长写信,要求调查此案是否涉及种族歧视、是否特别针对华裔乃至亚裔雇员。 从华裔专家不断蒙冤中不难看出,美国有关部门甚至新闻媒体在涉华问题上总是过于敏感,小题大做,捕风捉影。美国有关部门对华裔“涉案”的原因,不外乎“敏感技术”“中国间谍”,美国媒体似乎擅长煽风点火,落井下石。 这种针对华裔学者的无端指控给他们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郗小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因为我是华人才起诉我。如果真是这样,我觉得这对美国来讲没有好处。”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第四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年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到了1791年12月15日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卡兹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需延伸到个人隐私上。第四条修正案也是1914年通过威克斯诉美国案确立的证据排除法则的基础。 在美国,侦查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间谍或爱国者法案,只要有立法授权以及法院令状,即为合法,法院令状的标准也仅在于审查是否达到第四修正案的“可能危险”,即只要有嫌疑就可以拘捕,公民对于合法拘捕,有忍受义务。美国法律的这些规定,由于涉及美国公民隐私,受到极大争议。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很大,也的确存在报复性起诉或选择性起诉,即歧视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很难证明是否存在歧视。从司法统计上看,黑人量刑就比白人高,所以只有在极端案件中,才可以借助于推定的选择性或报复性起诉去抗辩,但一般很难成功。美国检察机关的报复性和选择性是存在的,而且美国对这个问题没有太好的制度制约,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在美国华裔专家“被间谍”的案例中,尽管两名当事人因检方撤诉而恢复人身自由,但其名誉受损却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所受的名誉侵害,由于没有定罪量刑,所以一般很难获得美国的国家赔偿。而擅长借“涉华间谍”而煽风点火的美国媒体,也是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媒体的肆意炒作和报道,可能散布不利于名誉的信息。至于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也就是美国所谓的“新闻自由”,美国将新闻自由视为宪法性权利,地位甚高。对于公众人物,要由原告举证,如果媒体报道构成恶意才能成立诬告并获得民事赔偿;对于普通民众,如所涉事项涉及个人隐私和名誉,要想追究媒体的诽谤行为或获得民事赔偿,只需证明媒体有过失,即可获得损害性补偿。 这两例“中国间谍案”中的陈霞芬和郗小星,一个获得美国政府嘉奖,一个是世界知名超导专家,但都不是什么好莱坞明星和政府官员,算不上“大腕”级的“公众人物”。如果能证明美国媒体有恶意,则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可以想象,如果美国的制度无法有效制约检方、美国的媒体仍然热衷炒作华裔甚至亚裔,类似的案例在美国仍会发生。我们只能提醒在美国生活的华裔们要“加倍小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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