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迈出消弭医患矛盾关键一步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2015-09-21 1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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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闹”入刑:迈出消弭医患矛盾关键一步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医调委”)主任王辉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医闹”行为具有威慑力,为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利益提供了一道法律屏障。

新规

明确入刑行为 震慑“医闹”分子

“此次刑法修正案把‘医疗’纳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医闹’分子具有法律威慑力,同时也对公检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闹’入刑法,这是全体医护人员多年的呼吁、立法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最近,各大医学论坛对对这一修正案的通过普遍表示支持。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副院长张志尧表示,“这表明了政府坚决打击‘医闹’的态度,也让‘医闹’分子有所畏惧”。

“实际上,相关法律一直都有。”王辉表示,在此次刑法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唯一不同的是,此前并没有把‘医闹’直接点出来。”王辉说。

南方日报记者留意到,2012年4月,当时的国家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进一步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7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实施,明确提出对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等“医闹”行为要追责。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恶性伤医事件、“医闹”事件依旧时有发生。王辉透露,今年上半年,广东医调委现场应急调处“医闹”案件就有139件209次,累计接报医疗纠纷1494件。

“我认为,原因之一是目前个别执法部门仍出于同情,没有及时处理医患纠纷。”王辉说,另一方面,公安执法部门也有难处: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同于单一的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抓不抓人的问题。医患纠纷大多非常复杂、涉及专业的医疗技术鉴定,公安部门既要迅速出警、制止违法行为,又要慎用警力、防止因举措失当激化矛盾。

王辉认为:“此次把‘医疗’纳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医闹’分子具有法律威慑力,同时也对公检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探因

医疗资源紧缺 医患沟通不够

“如今大医院人满为患,很多专家出诊半天要看上百个病人,有时连饭都顾不上吃,缺乏时间和精力去耐心交流”。

长期负责医院安保工作的张志尧认为,产生医患矛盾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患者对专业医学知识了解比较欠缺,对医生的诊疗行为产生误解;患者对医生不够信任;医生工作强度大,与患者沟通不够充分等。

“如今大医院人满为患,很多专家出诊半天要看上百个病人,有时连饭都顾不上吃,缺乏时间和精力去耐心交流。”广州一家三甲大医院的一位医生表示。

《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显示,中国医护人员普遍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等问题。目前国内八成医生每天工作8小时―12小时,近七成医生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医生群体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劳动法的标准。省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王波说,高峰期该院儿科医生平均每天要看100多个病人,甚至一名医生一天看了198人。

张志尧说,在广州市妇儿中心,每个月都有数起乃至数十起医患之间的摩擦。

“与此同时,‘私了’在过去是较为普遍的处理方式,这也让医患纠纷的处理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王辉说。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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