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国企改革增强国企活力竞争力
原标题:着力推进国企改革增强国企活力竞争力 话题缘起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原则、目标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是新形势下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本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充分认识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精神与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着力推进国企改革。强调以深化改革的红利增强国企活力和竞争力。如何领会、贯彻《指导意见》精神,抓住机遇推动国企改革发展取得更大进展?本专栏特约专家建言。 深化国企改革 贵在实践创新 □梁 军 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以后,实际工作部门将逐条贯彻落实,将指导意见转化成工作方案。那么,怎样理解贯彻中央精神,才能保证改革的大方向不偏移?怎样通过科学的改革实践,验证并完善中央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有三个基本原则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在国企改革方向上不可犯迷糊 国企的属性是什么?为什么必须搞好国企?国企改革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对于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理论界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因而影响到实际工作部门左右摇摆。我们在肯定国企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勇于承认国企还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发生,从根子上说就是改革方向不够明确,导致步伐不够坚定,改革举措产生移位,效果大打折扣所致。 如果说这份文件与以往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在关于国企的属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立场更加旗帜鲜明,逻辑更为严丝合缝,表述更为措辞严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专门说明:在国企改革问题上,“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结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涉及国企改革问题的决议精神来看,党中央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改革要求,保持着原则坚定、方向明确、与时俱进、又一以贯之的显著特点。 如果有人觉得在国企改革方向问题上可以商榷,可以以个人的理解进行变通,可以在行文时照抄不误在执行上又另搞一套的话,那就免不了要栽政治跟斗。 在国企改革方式上注重制度创新 国企改革搞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问题?为什么有些问题甚至愈演愈烈了呢?除了上述所说的原因以外,一定还有某些我们暂时还没有抓住的体制机制上的要害问题。如果我们继续遗漏这些盲点,还是继续在以往的制度思维底下叠床架屋,免不了还会原地踏步,错失改革时间窗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治理体系是关键因素,治理能力依托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提升。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亦然。所以,在接下来的国企改革行进中,先不要将精力放在企业的具体经营层面上,这些都不过是战术问题。还是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围绕“国资监管体制——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条主轴上,紧紧抓住制度建设、制度创新、制度完善目标任务,构建监管机构与国企内生的、有机的动力机制和制衡机制。这才是国企改革的大战略。 在构思与实施这方面的制度创新时,一是要发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借以打破国资系统封闭运转的痼疾,使国企改革阳光化;二是要发挥立法的力量,借以打破改革者随意随性、各自为政的惯性,使国企改革法制化;三是要发挥全民所有资本所有人的全民监督积极性,借以打破国企与全民之间的隐形鸿沟,使国企改革得到最广泛的支持和关注。围绕上述三个要点展开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创造出让全社会满意的“惊喜”。 在国企改革方法上必须勇于实践 作为中央文件,作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更不会搞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标准。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文件,相对更侧重于对国务院层级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的指导。不同层级的国企体量千差万别,各地的现实条件也不一而同。如果机械地层层照套,虽可保不犯错误,但难免不断失误。 怎么办呢?其实很好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就是基层工作部门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的精气神,是甄别真改革与假改革的放大镜,是保护改革者的护身符。在基层实践一线,无需再等,也不应该等。既等不来,也等不起。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不需要太高深的智慧才能做出判断。而是否最有利于本地区、本企业和干部职工的实际需求,基层最有发言权。将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有利于”与是否有利于本地区、本企业和干部职工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本事,才是大智慧,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改革。我们现在最急需的就是这样的改革范例,要提倡的就是这样的改革精神,要营造的就是这样的改革局面。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强化分类指导,完善治理机制,增强效率活力 □董小麟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国企改革既有进展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基本路径。其中,强化分类指导、完善治理机制以增强效率活力,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一条主线。 增强效率活力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 新时期国企改革要“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这既针对了国企改革尚存的矛盾和问题,又紧扣了国企深化改革以应对国内外经济结构性变化的需要。 国有资本的效率,一是配置效率,二是使用效率,它们是国有资本“一个铜板”的两面。只有配置得当,方能有效且高效使用;而使用的效益和效率,又成为调整优化国资配置的客观依据。 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坚持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两个毫不动摇”,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部分,必须和其他社会资本保持合理结构。一方面要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广泛形成多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因此,国有资本配置就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作经常性的动态调整,使国有资本在最需要也最适合其发展的领域和时机,对经济社会运行产生最大效益和最佳效率。 衡量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的基本标准是是否能够发挥好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这就要求国有资本要瞄准国家、社会和民生所需要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进行配置,并不断在国资存量与增量中调整和纠正配置不当的情况,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安稳为要义。与此同时,国有资本在国有企业中的运营,也构成提升国资配置效率的重大制约。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本质上就是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资本的市场运行与增值能力,在承担国企的税收与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良好的运营效益就能够为国资的增量再配置及优化重组资本结构提供更充分的物质条件。 强化分类指导是优化国资配置的基本举措 强化分类指导,在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中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其中,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划分,构成了决定国资配置和国企运行方式的两大基本类别。 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以保障民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公益类产品和服务的效益衡量,首先是公共社会效益,因而市场机制在这样的领域可能失灵,国有企业必须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但同时也不必大包大揽,应该主动为愿意以合理价格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国有企业提供充分机会和加强彼此合作。公益类国企除接受纵向监督外,应该积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和包括民意调查测评、外部听证及外部审计在内的社会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 商业类国企是完全按市场规则自主营运的主体,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商业类国企在竞争性领域中可以发挥市场引导者、稳定者的作用,但不能以垄断或有碍公平竞争的特殊身份出现,必须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参与公平竞争,接受优胜劣汰;在国企与民企的关系上,则追求互利共赢、正和博弈,鼓励竞争性国企引入民间资本,以及与民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带动民营企业发展,实现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抱团发展。政府对竞争性国企的管理必须依托市场,主要以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方式为纽带,而非直接插手经营,以利企业依法行使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的权利。 完善治理机制是适应深化改革的关键抓手 企业的治理能力,从来就是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治理机制是营造有效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率先实现企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深化改革发挥国有企业活力和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的关键抓手。 对国企的治理机制建设,必须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展开。一是要科学界定国有企业出资人权利运作机制与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方主要行使出资人(股东)权利,国企的公司法人自主权应得到充分保障,而混合经济模式对公司法人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要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制化约束,把对国企的外部依法监督和企业内部依法健全制衡机制更好结合起来,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市场权威、法制权威在国企运作中得到确立,最大限度消除产生腐败、渎职的制度漏洞;三是要把分类指导的方法贯串于国企治理机制建设之中,对处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股权结构、不同运作环境下的国企,应当在符合国企基本制度构架下进一步设计具体的有差异的监管方式与考核指标;四是要完善对国企高管的监管机制,在加快推进国企高管市场化选拔聘任的改革中,凡市场化选拔程度高的,其监督与激励机制就应更充分体现市场的评价,使包括国企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种要素更多地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 总的来看,深化国企改革所折射的是传统“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固有壁垒的弱化。我们相信,这个过程将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广工华立学院执行院长 形成基于市场的激励与治理结构 □刘金山 回望世界经济发展,大国的崛起,一定是公司的崛起;大国的可持续发展,一定是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是伟大复兴的核心表现,其背后是各行各业无数个公司的崛起。伟大复兴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在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基于此,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和规律,结合国情和世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性作用,需要具体化。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是要把市场决定性作用具体化,具体化的载体就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向何处去?争论一直伴随着改革的进程,激进者有之,保守者有之,静观其变者有之。其实,争论的背后一定是利益之争,只是诉求的表现形式不同,诉求的渠道不同,诉求的效果不同。但这其中,出现了一种悖论:既得利益者阶层反对改革,利益受损者阶层也反对改革。前者反对改革,因为改革拿了他们的蛋糕;后者反对改革,是认识出了误区:认为改革造成了他们的利益受损。其实后者没有意识到:正是不改革造成了他们的利益受损,因为不改革的后果一定是国有企业的整体塌陷,既得利益者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利益腾挪。 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应该是进入市场的过程,是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上企业主体的过程。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的弱势群体而言,市场是最好的利益协调者。《指导意见》不回避问题,明确指出:“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如何形成统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机制。路径就是要形成基于市场的激励和治理结构。 《指导意见》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坚持市场经济方向,这是顶层设计的指向;独立市场主体,这是顶层设计的目的所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这一改革方向的具体实践。到2020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公司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就有了良好的逻辑起点;如果“一把手”只能在高官、高薪之间选其一,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有了良好的逻辑起点;如果经营层能够基于市场的判断自主经营,具有市场约束的公司治理,就有了良好的逻辑起点。 任何改革都是靠人完成的。世界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职业经理人市场是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基于市场的经理阶层支配的工商企业,是社会分工出效率的体现,更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微观基础。这是实现《指导意见》所指出的“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的微观基础。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关键词: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改革实践,改革精神,国有企业改革,改革方向,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