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过于放大“拍照再扶”的意义
原标题:不宜过于放大“拍照再扶”的意义 如今,拍照再扶也是好人做好事的无奈之举,但这样就能真的自证清白吗?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拍照再扶也非一劳永逸 □ 许辉 9月19日17点20分,郑州南阳路与黄河路口西北角,一名老人趴在地上,头上和脸上流着血,看样子十分痛苦。现场多名市民站在老人旁边,纷纷拿起手机拍照,并表示可以相互作证,老人是自己摔倒的。随后,路人在拍照作证后,开始拨打110和120,现场一些爱心市民也走到跟前进行救助(9月20日央广网)。 跌倒的老人在众人拍照互证后得到了及时的救助,这本该是感人的一幕,可这种感情被网友获知的另外一个重要信息完全给冲淡了:先拍照再扶人。 扶老人事件背后的谁是谁非,唯有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百口莫辩了。前不久,四川彭州学生扶老人反遭诬陷,幸好有监控还其清白。可安徽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因事发地刚好处在监控盲区,时不时曝出的所谓“证据”,令事件剧情一波三折,公众都在期待有关部门早日公布调查结果。 尽管扶老人被讹只是个别现象,但不少人已经从早些年“扶与不扶”的讨论中无奈地得出了“不敢扶”的答案。如今,拍照再扶也是好人做好事的无奈之举,但这样就能真的自证清白吗?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拍照再扶也非一劳永逸。可当扶人者与被扶者是一对一时,所拍照片的真实性会不会被质疑?会不会“多等几个证人再救”?真要如此,那还是救人吗?尤其当老人急性病发作,救人分秒必争时,等来了证人之后拍照再救,还能救得过来吗?另外,拍照再扶会不会成为被扶者诬陷的新理由:不是你撞的,你扶之前为什么不拍照?或者,撞人之后只拍一个扶人的证据,这会不会成为撞人者逃避责任的新招? 在很多时候,拍照只能证明扶人的过程,无法证明老人是如何倒地的,对解决扶老人事件中“是撞倒还是摔倒”的争议作用不大。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先由被扶者证明被撞的事实,而非先由扶人者自证清白。 按照拍照再扶的理念,除非在所有的地方都装上监控,而且要保证无盲区,然后给每台车辆装上行车记录仪,每个行人携带行走记录仪,把所有的行动都记录保存下来,这样就不会再有“是撞倒还是摔倒”的争议了。且不说经济条件不允许,实际操作困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还有隐私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维系。 拍照再扶反映的是社会诚信焦虑。假如人人讲诚信,那么扶与不扶就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题,不会演化得如此复杂。在扶老人事件的争议中,正是因为有一方不诚信,才使得事件变得扑朔迷离,公权力不得不介入其中,有限的公共资源被挤占,更使不少人从“老人难扶”的困境中生出了“不扶老人”的冷漠之情。出现这种局面,根源在于诚信失范,失信本小利大,没查出来,就可以获得不该有赔偿,或者逃避赔偿责任;查出来了,顶多背负几句骂声。 要终结扶老人事件的争议,关键不在拍不拍照,而是要通过增加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是撞倒还是摔倒,当事人应该心知肚明。如果刻意隐瞒事实,在警方介入后,还不能如实陈述的,警方必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物力来调查事实真相,最后如果不对失信者处罚,就是对失信的放纵。惩罚此类事件中的失信者,除了将之纳入失信黑名单之外,要充分使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手段。在扶老人事件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的社会背景下,如果在“是撞倒还是摔倒”上虚假陈述,就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是老人故意摔倒讹诈涉嫌犯罪的,就应该用刑罚来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
关键词: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老人,手机拍照,刑事处罚,行车记录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