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要求。2014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过程中,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也是藏区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保证了条例制定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这是条例能够及时出台的重要原因。这是我省首次实行由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综合类地方性法规,改变了以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政府提案的模式,采取人大自主立法,由人大专委会起草的模式。条例的起草、审议各环节中都十分重视征求、吸纳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之广是多年来少有的。此外,这次在条例的制定中,我们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还对一些关键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与政府等有关方面反复协调、沟通,努力达成共识,最终在条例中明确了关系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几项主要制度。 回顾这次人大自主立法的过程,我们感到,要发挥好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新努力。首先,党的领导和支持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根本保障。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加强组织协调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基本要求。当前有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不能及时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各方面的工作不能协调一致造成的。因此,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就必须加强立法组织协调,使各方面的工作协调一致,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均衡保障。再次,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机制。采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能很好地做到法规的公平、公正、合理。最后,加强队伍建设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保障。 |
关键词:主导作用,立法质量,完善立法,完善机制,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