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车长沙违停被城管扣留 警方:认可处罚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2015-09-17 14:18: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网友猜测或是套牌

据湖南媒体报道称,9月16日下午,在长沙岳麓山脚下的登高路上,一辆车牌为“浙JXXXX警”的吉利帝豪车被岳麓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橘子洲中队扣下,原因是这辆警车停在了人行道上。虽然该警车的驾驶员下车后曾要求现场处理,但橘子洲中队仍将警车暂时扣留。

按照城管人员的说法,该警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九十三条,待车主提供是否因公停车的证明之后,可由大队回复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去大队陈述。

消息一出,有网友称,城管很威武,依法办事值得称道,并强调“别让那警车跑了”。但也有网友猜测,该车可能为套牌车。

对此,台州公安表示,涉事警车的确是台州警方所有,被查期间是前往湖南出公差。到了登高路一带的中国银行门口时,警员们准备停车吃饭,之后就遇上城管执法检查。

被扣时驾驶员还在车上

台州警方:既然违规就认可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则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在城管检查过程中,警车驾驶员仍坐在车上,若执法人员提醒此处不能停车并要求挪车,驾驶员可立即将车驶离人行道。

“城管执行交通管理依照的是《交通法》。在处理车辆违规时,城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交警监管和处罚,但不具备直接现场扣车的执法权限,如违停车辆需扣留或拖车,还要交由交警来执行。”宁波城管部门一位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不过,台州警方表示,既然该警车存在违规行为,就应该依法接受处罚,并认可长沙城管的执法行为。

关键词:警车,警方,JXXXX,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城管部门,城管人员,驾驶

责任编辑:jockbang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