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一男子强奸杀害幼女逃亡12年被判死缓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张某酒后欲强奸牌友13岁的女儿李某,遭反抗后将其掐死,害怕孩子身上留下自己的指纹,张某遂焚尸。逃亡12年后,张某被抓获归案,此时他不仅已经结婚生子,还开起饭馆当上了小老板。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5岁的张某是房山区的一个农民。 二分检指控,2002年10月2日22时许,张某酒后窜至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高某家中,欲对高某13岁的女儿李某实施强奸,遭反抗后张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带至相邻村子的玉米地,欲再次实施强奸,因李某将其认出并反抗,张某遂掐李某,在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强奸。后张某发现李某死亡,遂将玉米秸盖在尸体上点燃,随后逃离现场。 在庭审中,张某认罪,并称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李某父母当庭要求张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5万元。 张某说,因为喝了不少酒,当时想找人发泄一下,就想到了高某在读初一的女儿。到了高某家,张某发现门没锁,推门进去看见高某的女儿李某正在睡觉。张某过去图谋不轨。 案发后,张某告诉女友犯了案,并和女友跑到了河北保定市,此后他就开始了逃亡生活。 张某说,他2006年跑到山东省菏泽市,认识了现任妻子。他谎称李军,说自己从小被养父母抱养。2008年,他的女儿出生,他花钱上了一个户口,改名“杨乾”,一直在菏泽生活,还开了一家烩面馆当起了老板。 据了解,案发后,警方锁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来发现张某的姐姐频繁与山东菏泽一个叫“杨乾”的联系频繁,经照片比对,发现杨乾与张某相貌相似。于是在案发后12年,民警赴山东省菏泽市将张某抓获,并押解回京。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李某是幼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李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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