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事件回顾】 某技术专科学校学生张某,现年20周岁,于今年7月份毕业。去年10月,他拿着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到某机械公司应聘,被该公司录用。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劳动期限、劳动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一直接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5月的一天,张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其和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张某为此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解答】 敬东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表示,该机械公司的说法不正确。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 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从张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张某的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张某和某机械公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张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张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构成工伤,如果公司拒绝为张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其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关键词:张某,劳动合同,在校生,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校学生,勤工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