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9-10 2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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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将建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法制网记者 张维

民政部等局9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今日公布。《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最大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9部委(局)包括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四级储备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显著增加,中强地震呈活跃态势,灾害风险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十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突发连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日益繁重、任务艰巨。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灾害形势,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不断完善,救灾物资品种不断丰富,调运能力明显增强,为有效应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舟曲山洪泥石流、“威马逊”超强台风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在储备布局上,按照“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的基本要求,民政部在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南宁、重庆、成都、昆明、拉萨、渭南、兰州、格尔木、乌鲁木齐、喀什等地设立19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灾易灾的地市和县(区)设立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体系基本建立。

有库无物现象相对突出

相关机制体制的建立近年来也在加紧进行。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民政部与财政部建立了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确保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的筹集;与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军队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快速发运。

2012年,为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2014年重新修订);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民政部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3年起,民政部每年修订印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生产商参考名录》,为地方民政部门采购救灾物资提供参考。

2014年,民政部组织实施“民政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建设,并在部分储备库进行试点,探索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目前,各级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及军队建立了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地方民政部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应急供货协议,救灾物资供给和应急调运能力显著增强。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坦言,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另外,近年来,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库无物”现象相对突出,地方发放的救灾物资中曾暴露出部分产品质量问题。

首次从政策上明确职责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旨在解决上述问题。

《指导意见》着眼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工作,强调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指导意见》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首次从政策层面对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中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导地方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包括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运和社会动员机制,完善跨区域救灾物资援助机制,构建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救灾物资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等。

《指导意见》明确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提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做好储备资金预算,落实分级储备责任,科学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形成以中央储备为核心、省级储备为支撑、市县级储备为依托、乡镇和社区储备为补充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指导意见》强调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灾区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灾区物资的市场供应,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还提出要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存储物资绝对安全。

救灾车辆免车辆通行费

《指导意见》在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上特别强调,各地要根据实际救灾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评估,统一规划,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利用,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切忌一哄而上、无序建设,避免“有库无用”、“有库无物”等情况发生。

地方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强化质量监督;商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配合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

此外,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既定程序,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相关申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高效调拨灾区。

法制网北京9月10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物资储备管理,指导意见,体系建设,救灾工作,法制日报,收费公路管理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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