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酒后驾车撞伤怀孕女友致流产 阻止他人抢救
已婚男邓某与单身女徐某同居并致其怀孕,邓某要求其做人工流产遭拒。邓某酒后驾车将孕期中的徐某撞伤,导致徐某流产并构成八级伤残。徐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7万余元。近日,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邓某赔偿33.17万余元。 单身女士徐某与已婚男士邓某恋爱后同居。2012年6月初,徐某怀孕,邓某要求其做人工流产,遭到徐某拒绝。2012年6月29日23时许,邓某酒后驾车至双方租住地停车时将徐某撞到墙上,导致徐某流产、盆骨骨折等多处受伤,身体至今仍未康复。 据侦查机关调查,事发时,邓某不仅不及时抢救,反而阻止其他人协助抢救,急救人员到现场后,邓某仍以暴力性语言相威胁。后邓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检察机关起诉。 事发后,徐某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多次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及北京博爱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药费共计7913.07元。 经双方申请,对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认定徐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以认定邓某酒后驾车撞伤徐某的事实,因邓某的侵权行为给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故对于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33万元。 判决后,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二审中徐某依然坚持一审时其对于赔偿数额的请求,对一审法院就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核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变更了赔偿数额,改判邓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17万余元。 |
关键词:酒驾,流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