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伪造离婚证 “骗婚女”再触刑律
中新网漳平8月21日电 (陈立烽 陈有贤)一女子因犯诈骗罪,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1日披露,该院撤销对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同时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3月份,陈某与李某在永定县高陂相识接触后,两人便开始同居。陈某在漳州市平和县涉嫌诈骗犯罪急需用钱,同意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收取由李某支付的聘金。 陈某自知已婚不能再登记,顿生邪念。同年11月9日,陈某与新罗区一办假证人员联系,办理盖有“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假“离婚证”。次日,陈某持该“离婚证”和李某在漳平市民政局顺利登记结婚。 在登记结婚后,李某将聘金人民币36000元存入陈某的信用社账户。之后几天,陈某便失联。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持的“离婚证”上加盖的“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永定县民政局提供的“永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508220002932”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14年12月17日,陈某在龙岩市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骗取结婚登记,伪造并使用了伪造的离婚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还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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