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开渠”加速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8-21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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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版“放贷人”条例在酝酿多年之后,终于掀开了神秘面纱。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上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社会公众可以在9月12日前通过官方公布的渠道提交反馈意见。

记者注意到,近一段时期以来,规范民间金融的速度明显加快。8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间资本家底日趋雄厚,推动“开渠”速度加快。

据人民银行201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至6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31.83万亿元,同比增加了11.09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710亿美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了3.08万亿元。

另一方面,贷款难、贷款贵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同时,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对地下金融、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以及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违规操作,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为此,意见稿特别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前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告诉记者,各个国家、地区规范民间放贷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在上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放债人条例》,有的则散见在各种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和经济管理政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日趋复杂化,特别是我国大陆地区的成文法传统,推动出台“放债人”法规的呼声在近几年越来越高。

据媒体披露,2006年,社科院《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曾提出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2007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组织有关立法研究课题组,在浙江、广东等省市进行调研,下半年又赴美国等地考察;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央行起草的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不过,很少有人能想到,放贷条例直到现在才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白鹤祥曾大声呼吁,随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类型的增加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相关监管立法工作显得滞后,出现了经营管理不规范、违规违法吸存放贷、以非法手段催债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形成了潜在金融风险。

据白鹤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但地方政府监管力量薄弱且缺乏法律法规支持,也不具备执法主体地位,导致该类组织在运营管理中的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同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发展繁荣往往与地方经济密切相关,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主动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业务纠偏的动力不足,反而有可能将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合法”固化。

为此,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名称、高管任职条件、注册资本要求、申请许可程序,跨区经营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以及解散和破产、撤销等事项作了规定。

焦点

业内人士认为,放贷人条例近8年来一直未能出台,与一些焦点问题未能取得共识有关。

比如,放贷人的范围,是定位于金融类机构,还是可以放宽到普通商业组织?对放贷人的监管,统一纳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还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监管?催收手段是否会引发非法的问题……

其中,催收手段引起的关注颇多。

北京扬智勇律师事务所主任扬智勇律师介绍说,在一些港产警匪片里经常以负面形象出现的高利贷公司,其实大部分都是有牌照的合法公司。他们面临的一个共同困境是,借款人往往由于资信、抵押品等问题,从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申请到贷款,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贷款公司,当然,利息也比正常水平要高。结果,有些借款人可能最后还款时会出现问题,从而产生一些所谓暴力收租的问题。这也是内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绍,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为此,中央银行相关负责人强调,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

同时,意见稿提出,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债务催收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得约定仅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影响

有评论指出,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可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另一次飞跃的契机。

据中央银行2015年上半年金融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9594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62亿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一家只有1亿多元的贷款余额,主要的制约因素是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窄。

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年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此后,各省在具体监管制度设计上也有一些突破,比如广东、江苏等地,但总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难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扬智勇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说,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说,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放宽。

意见稿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不仅限于融资渠道。

中央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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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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