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食品后不改保质期遭处罚 企业不服起诉食药监局
企业在分包鱿鱼丝时重新确定生产日期,保质期却没变仍为6个月,被认定违反相关规定遭处罚。企业不服,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食药监部门的处罚决定。昨日,这起行政官司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高新法院表示,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将对分装食品的标签标示产生重大影响,对分包装行业如何标注食品保质期,具有较强的导向和示范价值。 分包不改保质期 企业被食药监部门处罚 2014年2月20日,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海山来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正在对品名为“铁板烧鱿鱼丝(条)”的鱿鱼丝产品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海山来公司分包装后的产品名称为“黄金烤鱿鱼丝”,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保质期仍然为6个月。按照这份产品第一次出厂至分包当日,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距离过期只剩下最后1个多月了,然而,经过分包装之后,生产日期延后了4个多月,保质期却仍是6个月。 经现场查实,海山来公司分装的鱿鱼丝仅是对大包装进行了分包,并无能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的相关批复的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保质日期应该按被分装食品原来的保质日期标注。” 市食药监局认为,海山来公司的标注违反上述规定,大大延长了保质期,据此认定海山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而且海山来公司也未在分包装上标注“分装”字样,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经调查取证后,该局于今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在分包装上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行为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万多元。 企业不服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 海山来公司不服成都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向省食药监局申请复议,省食药监局于今年5月12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海山来公司不服,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和撤销省食药监局的复议决定。诉讼中,海山来公司诉称,自己是具有一定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在对产品进行一定加工后,可以延长产品保质期。目前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不能将分包装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在对食品进行分包加工后,可以根据产品的品质、性能、储存和包装情况,来自行确定分包后产品的保质期。 海山来公司认为,原告对鱿鱼丝进行微波杀菌处理,属于对食品的进一步加工处理,后根据鱿鱼丝的综合情况确定了6个月的保质期。市食药监局在未对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节和生产流程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前后两个生产日期不同,而保质期相同这一点而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违法处罚行为。 对此,成都市食药监局答辩认为,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目前法律的确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分装企业把分装日期作为起点计算保质期,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扣除食品从出厂至分装期间这段日期。 市食药监局还辩称,在执法中查明原告分包行为只是简单包装,并非再加工行为,也没有任何对食品延长保质期的加工。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保质日期应该按被分装食品原来的保质日期标注。”原告违反此规定,擅自延长食品保质期,属于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而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市食药监局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省食药监局答辩称,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就可以借分包之名无限延长食品保质期,这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成都市食药监局的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省市两级食药监局领导到庭应诉 昨日,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来到法庭,并直接作为被告代表举证质证、陈诉答辩。魏夕和在庭审中表示,本案产品为鱿鱼丝,系高蛋白物质,极易发生腐败变质,而该产品的消费者多为青少年学生,存在较高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这样一份保质期为6个月的食品,在出厂4个多月后,经过分包装在改变了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保质期仍为6个月,无形中往后顺延了4个多月的保质期,这无疑是虚假标识保质期,大大增加了食品的安全风险。 |
关键词:药监局,保质期,食品安全法,处罚决定,分包,原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