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必须终身追责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8-20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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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的缺失。

《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充分体现出党对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负责态度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环保问题与安全事故和法制管理等不同,它的后果往往会在比较长的时间跨度后才得以暴露,而要形成大范围的环境灾难,就更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对于大自然来说,十几年可能只是一瞬,但是对于人来说则是相当漫长的时光,某些拿着短期行为当政绩来寻求升迁的官员,当他当年作出的错误决策后果显现的时候,他可能已经在距此地很远的地方高升甚至光荣退休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换自己乌纱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腐败,而今,有了终身追责的利器,我们的生态建设有了从根本上破局的契机。

(摘自8月19日《北京晨报》4版《终身追责是生态文明重大进步》,作者:郁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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