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业务专家: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兼顾大众化专业化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5-08-19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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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还是专业化再次成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个热点问题。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兼顾大众化和专业化,且大众化不排斥专业化。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试点改革工作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等七项内容。其中,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一升一降”,即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农村地区可以考虑对品性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放松学历要求。

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变化,有专家认为“人民陪审员再试点,大众化是方向”;也有专家质疑“高中学历是否能够证明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是否能胜任陪审员的工作”等等。可见,大众化还是专业化再次成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这正是此次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兼顾大众化和专业化,且大众化不排斥专业化。具体理由如下:

一、大众化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本质要求。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人们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主流观点认为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众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政治制度和基本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的产物。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优势,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该特别注重其大众化。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宪法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没有限制,只是要求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且十分强调代表性和广泛性,要让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在这一历史时期,由于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门槛,人民群众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通过陪审方式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设定了四个条件,并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需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决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参审的积极性不足等问题。比如,有的人民陪审员一年参与几百件案件审理,成为“常驻陪审”“编外法官”,也有的陪审员以工作忙协调难为由长年不参与陪审,成为“名义陪审”;有的陪审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与案件相关专业知识,在庭审时不敢发问,在评议时不敢发言,“陪审”演变为“陪衬”,并且导致人民陪审员的独立价值难以很好发挥。

为此,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进行了改革,通过“一升一降”的变化来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多元化和代表性。与此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凸显人民陪审员大众化的有效举措,比如在选任数量,实施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队伍,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达到21万余人;在选任方式上,确定了“随机抽选机制”,要求基层和中级法院每五年制作候选人名册,建立候选人信息库,随机抽选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审查并征求意见后,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司法实践表明,通过上述一系列改革举措,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已趋于大众化。

二、专业化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现实需要

所谓专业化是指来源于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应该熟知自身行业和领域的知识技能,具备相应的专业分析能力和认知水平,能够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如果说大众化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本质要求,那么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就是现实需要。

这种现实需要主要来自当下司法改革中涉及的审判职责、司法责任、程序公正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职责变化的需要。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虽然具有同样的审判职责,但近年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日益严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民陪审员既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也不熟悉自身行业知识技能,以至于在庭审时不愿发问,在合议时不敢发言,特别是讨论法律适用时往往受到职业法官影响,趋于被动,附和了事。为此,这次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作了调整,将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项职责调整为“认定事实”一项职责。日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等3种情形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并提出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这一重大职责改变,对不完全熟知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来说,无疑是扬长避短之举,但是客观上也对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程度,特别是对自身专业知识技能的认知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除注重多元化和广泛性以外,还应该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事实上,人民陪审员也只有具备相应专业化水平,才能将其专业思维与职业法官法律思维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二是责任担当的需要。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这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办案责任终身制和错案追究制的出台和实施,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在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防患于未然,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注重选任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优秀代表,特别是知识产权、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很强领域的精英为人民陪审员,并充分发挥他们专业特长,有利于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人民陪审员仅具有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优势而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审理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时,可能无法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可能无法改变“陪而不审”的现象,还可能因为失职而被追责。

三是程序公正的需要。公平正义是时代主题,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和促进实体公正。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不仅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而且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好新型疑难案件,查清案件事实中专门性问题是关键,但是仅依靠法官的法律知识难以查清这些专门性事实,必须借助专业机构和专门知识人才并通过一定程序方能做出正确判断。此前,司法鉴定是法官解决相关专门性难题的通常方法,但是由于相关程序不完善,“以鉴代审”的现象比较普遍,当事人反映大。为此,2012年版民事诉讼法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新制度的设立释放出一个重要信息,即公正、合理、科学的诉讼程序亟需具有专门知识人才的支持。因此,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及时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选入,并由他们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想必在查清案件事实中专门性问题时更主动,程序也更加公正,届时法官裁判更有底气,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也更加服气。日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的规定,既顺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为专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大众化不排斥专业化

强调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大众化,不是将那些既了解法律知识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拒之门外;强调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专业化,也不是将那些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人拒之门外。相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加有利于准确表达人民意愿和意志,凸显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

实践表明,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时,将大众化和专业化统筹兼顾起来,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整体实力和特别优势,保证司法民主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汪晖

关键词:选任资格,审判业务,法官裁判,司法民主化,选任程序,大众化,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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