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追责让干部“伤筋动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8月17日新华网)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可以说,环境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用“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来诠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要正确履职用权,拉起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触目惊心,追问言犹在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快更多的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部门监管部门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与违规者相互勾结,曲径通幽,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更气愤的是,当污染事件被曝光,问责大棒来临时,一切问题的“矛头”都指向了环保局长,环保局长也成为治污的“替罪羊”,鲜有地方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负责领导因污染事件而道歉、诫勉和问责,更别说被摘掉“乌纱帽”? 其实,污染事件的一次次大爆发,表面上是发展的导向出了问题,根本上还是责任追究不力和地方政府“唯GDP论英雄”的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造成真正的责任主体未能承担责任。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直接与书记、市长及党政领导领导干部的仕途相挂钩了,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者也严厉问责了,那么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绿水青山就会多了一把强有力的“鞭子”。 显然,《办法》在顶层设计上剑指跑偏的政绩观“病根”,立起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是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可以想象,“生态环境追责”不再雷声大雨点小,这记重拳不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不仅筑牢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防护墙,更将责任追究进行到底,对官员任期内的生态严重污染进行问责,尤其是终身追责这个“紧箍咒”,让官员付出政治生命的代价,给官员的施政方针、理念和决策提前打了“预防针”,警告官员切莫因小失大,即使提拔了、退休了、调离了,也要将自己的“欠债”还清,给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一个交代。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打好环境保护这场战役,既要向变脏了的环境宣战,又要向传统的发展方式宣战,更要向胆敢以身试法者宣战。笔者认为,要高举“生态环境追责”的利剑,重典治乱、铁拳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者必须严厉问责,绝不姑息,要让这记“从严治吏”的重拳高高举起,重重落下,让制度真正发威、起作用、见实效。对那些打着“上级批准”、“集体决策”的幌子,弄虚作假,逃避追责的,责任追究要实现精准“打击”,切忌搞面面俱到,要防止责任转嫁、滑落,不让乱作为的孬官、不作为的懒官“金蝉脱壳”,真正做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事实上,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再好的规章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承担该承担的责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实际行动和刮骨疗伤的决心,不折不扣地执行《办法》规定。唯有峻法厉策和新技术的应用,加上政府、企业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合力支持参与,才能赢得治污之役,最终实现“美丽中国”。 |
关键词:生态环境,干部,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