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领导被纳入追责对象
原标题:地方党委领导被纳入追责对象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执法管理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等)领导人员。办法还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的试用范围意味着,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还强调“党政同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来源:京华时报) |
关键词:领导成员,地方党委,生态环境损害,党委领导,中组部,生态文明,党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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