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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人员年底前纳入职工医保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5-08-15 1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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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无须缴费,也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了。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年底前全部纳入,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此项规定是对现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制度的调整,我省此次出台《通知》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保险法》赋予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将于2011年底前将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其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费部分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划缴。

  参保当月起享受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相同。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或领取了两项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和计划生育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手续,并将已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停止缴费的当月起,失业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补缴以往欠费;未就业的,可按照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中断就业回原籍的农村劳动力和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医保关系可跨统筹地区跨省转移

  通知还规定,失业人员在省内跨职工医保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同转移,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职工医保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关键词:失业人员|职工医保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