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以原告身份起诉维权占82%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8月1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召开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2012年以来审结的312件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中,老年人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的占到了82%,说明老年人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老年人权益案不断上升 据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菊兰介绍,该院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成立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该院共审结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312件。其中,2012年87件,占全年民事案件审结数的12.3%;2013年90件,占全年民事案件审结数的14.7%;2014年98件,占全年民事案件审结数的13.2%。2015年上半年,审结45件,占上半年民事案件审结数的15.4%。 王菊兰说,在已审结的312件案件中,调解152件,撤诉70件,调撤率71.2%;其中155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调解95件,撤诉28件,调撤率79.4%。随着案件类型增多、审理难度加大,调撤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案件调撤率高达90.8%,2013年案件调撤率为77.8%,2014年为74.5%,2015年上半年仅为64.4%。 离婚纠纷案件占到半数 据了解,已审结的312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民间借贷等案件类型。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55件,占老年人权益案件的49.7%;继承纠纷案件70件,占老年人权益案件的22.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55件,占老年人权益案件的17.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8件,占老年人权益案件的9%。 头屯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丽华说,在该院审理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老年人在向亲朋尤其是子女出借款项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亲朋或子女写借据,致使部分案件举证难。为获取高额回报,盲目投资,将资金出借给单位或个人时,不核实借款单位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草率借款,导致执行难。 另外,张丽华说,老年人监护义务缺失,亟需特殊保护。由于老年人年老体衰,部分子女或者监护人以经济状况不好、本人患有疾病或工作忙为由,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愿承担照料责任,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老年人的职责,致使老年人人身受到伤害或发生意外。 开辟维权“绿色通道” 王菊兰说,从2010年起,头屯河区法院就在民一庭成立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抽调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并选任妇联、老龄委等部门长期从事老年人工作的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诉讼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 针对一些老年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受疾病困扰等情况,该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先后多次到社区居委会、老年人家中或老年人就医的医院就地审理案件,同时邀请老人的子女或社区干部参与庭审,既方便老年人诉讼,也有利于解开心结、及时化解纠纷。 另外,该院还建立了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自2014年“法官工作室”成立至今,已接受老年人群体咨询150余人次,妥善化解老年人权益纠纷12件次。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邀请新疆医学院、自治区党校的专家和教授对法官进行心理学和社会学辅导,使审判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老年人思想动态、行为模式,促进矛盾化解。 王菊兰说,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大多都是因家庭纠纷引发,因此不能简单机械断案,头屯河区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室和社区“法官工作室”的作用,加大与社区、街道的协调力度,同时借助老年人亲属、朋友以及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力量,促使双方调解,修复亲情关系。此外,通过“公众开放日”、召开观摩庭、判后答疑等形式,以案释法,丰富老年人的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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