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
原标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扣留驾驶证后,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曹 卿 120107198110074515 2015/06/02 郭荣胜 13292919720210345X 2013/12/09 张春越 120107198611107514 2013/12/21 杨景志 120107197310173919 2014/02/11 刘晓纯 140104197204050055 2014/10/05 李金忠 120107197205037210 2013/02/11 邓宝生 120107196310267515 2013/01/15 金 焱 220221198203177173 2015/06/18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胡效国 320923196505052435 2013/11/01 孙宝凯 120112198708060936 2014/08/11 李金锋 622801197309210495 2015/05/16 张学青 120107197003083016 2014/09/29 刘家魁 120107196411171811 2014/10/02 李嘉民 220105196510061037 2015/02/24 马 欢 310107197406130839 2015/02/17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2499号)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 2015年8月13日 (来源:法制日报) |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