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企高管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审获刑18年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5-08-11 1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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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高管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审获刑18年

王宗南11日一审获刑18年等。梁宗 摄

中新网上海8月11日电 (记者 陈静)伙同单位同事挪用资金1.95亿余元、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11日一审获刑18年等。

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据悉,1955年出生的上海人王宗南曾是知名国企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13年7月因病退休。根据此前报道,王宗南与政商界关系千丝万缕,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担任黄浦区长时,王宗南任黄浦区长助理、副区长。2014年7月王宗南因涉嫌在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挪用公款、受贿被立案侦察。据可查到的资料,被调查前,王宗南身披多个“光环”,他曾获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中国零售业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十位最有价值的卓越商业领袖”、“蒙代尔世界经理人成就奖”、“中国创业企业家”、“1985—2005年推动中国商业进程商界精英”、2006年上海优秀领军人才、2007年上海媒体“公众评选优秀创业企业家”、2008年“引领中国商业改革发展功勋企业家”等称号。

王宗南曾官至黄浦区副区长。 1995年,时年40岁的王宗南弃政从商。据报道,他“主动向上级提出,到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工作(任总经理)”,次年初兼任商社下属子公司联华超市总经理。此后,仅一年时间,联华超市前五年的亏损全部填平。1999年,联华超市取代上海第一百货,跃居中国零售业销售排行榜第一名。这以业绩让王宗南一举成名。

时任上海百联集团第一任总裁的王宗南,曾出任上海老牌企业光明食品集团的首任董事长、党委书记。光明食品集团力推国际化战略,完成了新西兰新莱特乳业、澳大利亚玛纳森食品、英国维多麦麦片等一系列境外项目并购。据了解,光明所有的重大战略决策最终都是由王宗南拍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上海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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