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维权案宣判经销商一审被判赔偿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8-11 0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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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汽车消费维权案宣判经销商一审被判赔偿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龙轩

新购置的100多万元路虎揽胜越野车竟有《领料单》和《施工单》,车辆在提车前被维修过,车主据此认定车行存在销售欺诈行为,起诉要求退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共计314余万元。今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全国最大金额汽车维权赔偿案,并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原告:首次保养发现维修单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丽水市的黄先生与温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买路虎揽胜越野车买卖合同,车价为104.8万元。

黄先生称,自提车后到2015年5月期间,车辆即发生过4次在待起步时挂D挡踩油门无法前进,或启动后加油门却只能够以十几码速度前进,此后要重新挂挡才能正常行驶的故障现象。

6月4日,黄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预约车辆首次保养,后在查找与保养相关的资料时,竟然发现这辆车的《领料单》《施工单》等材料。黄先生这才得知,他购买的车辆在3月29日因排挡杆破裂被更换过排挡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挡杆周边线束。在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6月29日,黄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黄先生称,在售车和交车过程中,被告对车辆排挡杆破裂被维修一事未作任何告知和说明。

被告:更换行为属于正当流程

法庭上,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在售车前更换了越野车的排挡杆,且没有告知原告的事实。不过,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更换排挡杆行为属于正当的PDI程序检查(即交车前检查规则,含入库PDI和交车PDI)。

汽车销售公司称,公司在3月25日对黄先生的车辆启动PDI程序,并于当月29日发现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排挡杆破裂,于是以拍照模式上传到PDI,经厂家授权后于4月1日更换配件。整个过程如同车辆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进行更换一样。而黄先生把正常的修补和换配件行为误认为销售前隐瞒质量缺陷是不合理的。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被告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被告隐瞒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涉案越野车,被告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折旧费每日2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并赔偿原告购车款利息损失(以购车款10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且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3144000元。

本报温州(浙江)8月10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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