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亟须认清自身定位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8-11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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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或许真的可以摘掉“地下钱庄”的帽子了。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合理补充”、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一边是手续简便、放款迅速、助力实体的融资渠道,另一边却是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模式。在全社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民间借贷亟须认清自身定位。

民间借贷终于见到阳光

按照《规定》,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看来,《规定》最积极的贡献在于为民间借贷正名,让其获得与传统金融同样的,在阳光下生存的权利。P2B(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企业)网贷平台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权益保护的重磅利好。此前,关于出借人权益的各种保护条款散落在各个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文当中,此次司法解释将借贷双方权益相关的条款集中明确地梳理出来,这对于出借人此后明确相关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规定》的一大看点,“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官方并没有对它的合法化进行规定。现在《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定义: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但是你们在身份上跟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同时,企业之间的借贷也不用再偷偷摸摸了。之前,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而《规定》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专门搞借贷生意”。

未来,民间借贷官司该如何打?

对此《规定》表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还明确提出,以下几种民间借贷合同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中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怎样的利率水平受保护?

随着《规定》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在这份24年前发布的《意见》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利率界定同样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但时移法易,在本次的《规定》中,“4倍”概念退出舞台,有关利率的表述变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说法,有人将其笼统解读成“只要约定利率不超过36%就都是合法的”,对此,杜万华已经明确提出,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被视为合法利率的仍为年利率24%以内的约定利率;介于24%~36%之间的利率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约定利率如超过年利率36%,则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且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将给予支持。业界人士表示,“利息超过36%即启动反向保护”这一举动将有力打击高利贷。而P2P(“peertopeer”缩写,即“个人对个人”)网贷平台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对此表示,当前,监管层对高息借贷的限制越来越明确,“谨慎触碰高息平台”已成为投资界共识,P2P行业利率水平早就开始理性回归,不少P2P平台已将年利率18%看作是一条警戒线,超过这一范围平台将承担极大的风险,投资人的权益也将难以保障。

也有人提出,相对于过去的倍数关系,年利率24%这一标杆在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时,是否具有弹性调整的空间?鲁政委就表示,将来,存贷款基准利率将依照经济发展大势做出调整,如何让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也同样具有弹性调整空间,是业界需要思考的话题,在国外,这一数据的调整往往与相关特定经济数据挂钩。

还有人士提出,票面利率与折合年利率之间还存在数差,比如还款周期不同也可能导致折合年利率超过票面利率的情况,因此还要考虑利率计算方式的问题。

《规定》还提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除非网贷平台主动承诺担保,否则将不负担保责任。而投资者在网贷活动中也应注意保留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张巍薇表示,这意味着网贷平台要为自己的对外宣传说辞买单,行业内虚假宣传的情况或将由此得到缓解。

P2P网贷平台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网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因为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因此,一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进行网贷投资的时候,还是要综合考虑风险因素,比如平台实力、风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规等。”

民间借贷如何认清自身定位?

网络贷款也是民间借贷。共鸣科技创始人陆雨泉认为,今后投资者在网贷活动中发生相关纠纷时,可参考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鉴定。而在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看来,虽然民间借贷已经得到“正名”,其地位也在“正规金融合理补充”背景下提升到了更高的层面,但行业内部一些机构对自己身份的认知还存在概念模糊的情况。“一些大的民间借贷机构仍然在按照地下钱庄的角色定位自身业务,有些业务不仅没有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还存在触碰系统性风险底线的隐患,比如这次引发股指震动的一个因素就是场外配资,很多大型民间借贷机构裹挟其中,发挥了很不好的作用。希望能够提示民间借贷机构,这个行业已经不再是一家机构摸黑乱走的时代,不要因为一些机构的行为,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发展。”郭大刚这样表示。

从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下发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开始,到最高法发布《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短短半月之内可谓政策不断。之所以会受到这样的重视,郭大刚表示,这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以及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密不可分,“一方面,作为民间金融的生力军,在服务实体经济时,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有力补充传统金融;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具备高度互联性、出色的数据采集和资金的高度流动性等特征,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这次高法在《规定》中特别定义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底线,并明确提出了利率保护范围和平台担保的相关事项,且这些底线给予的比预想中的更为宽泛,因此我认为这有利于网贷行业理性发展。”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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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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