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评职定薪”是一大进步
原标题:高校自主“评职定薪”是一大进步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召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征求意见座谈会。据悉,广东省在全国首次提出向高校下放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流动调配“五个管理权限”,项目之多、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在全国开了先河,多项政策举措引领全国、走在前列。这意味着,广东高校将可自评职称、自定薪酬。 虽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但是,据实而言,高校的所谓办学自主权,受行政权力钳制得太多。落到严谨的人事制度层面,主管部门的各种规章更是形如紧箍咒,长此以往,不免生出诸多弊端,譬如职称评审跑关系、薪酬分配按资排辈,政策的激励效应渐次淡然。在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大背景下,高校人事制度确实到了改革调整的时候了。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的岗位设置、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等,都属于办学自主权的范畴,在学校内部由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审定或评议。但在我们的政策框架中,由于人事政策的背后直接牵连着人事关系与财政支出,很多事项都被大一统地收归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控制。由此,一方面行政权力干扰着学术权利;另一方面,让大学的办学体制愈来愈僵化,根本上不利于高水平大学的建设。 改革既是对不同群体利益的重新调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场“削权革命”。而改革的旨归在于通过简政放权来释放和激活社会活力与市场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省向高校下放“五个管理权限”,可谓是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其既实现了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又尊重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还会由此释放大学的办学活力。一举三得的利好政策,应该被舆论点赞。 当然或有人会担忧:将“五个管理权限”下放给高校,在大学校园内各种形式的腐败不绝于耳的当下,是否会让高校徒添乱象?静态来看当然有可能,不过,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来看,赋予了高校自主的相关人事权力,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简而言之,当一所大学的董事(理事)、管理者以及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都跟这所大学的声誉相挂钩,且这所大学的声誉好坏,能够通过内部人事政策所影响,或将激发出活跃而正向的办学合力。 进一步说,将“五个管理权限”下放高校,大学的民主管理水平就有了提高的可能。赋权之后的大学,只有通过董事会(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来行使决策权和评审权,才能公平公正、令人信服。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大学董事会(理事会)拥有决策权,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利得以彰显——这难道不是更富效率与质量的现代大学制度图景吗?从这个意义上看,广东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说其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奠基一点也不为过。(燕农) |
关键词:高校人事制度,现代大学制度,自主办学,五个管理权限,办学自主权,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