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技术鉴定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5-08-06 0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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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受到严重的损害,极可能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两年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对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情况

我院自2013年以来,共受理委托司法鉴定536起,分别是2013年131起,2014年228起,2015年上半年177起,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重新鉴定总数为455起,占委托鉴定总数的85%,且每年申请重新鉴定案件以15%比例逐年上升,重新鉴定集中在法医类鉴定中,该类鉴定385件,占重新鉴定总数的80%。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新鉴定程序启动缺乏审查机制。在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启动。对于重新鉴定的程序启动,因法律未对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出准确界定和限制性规定,西峡法院近两年重新鉴定占委托鉴定总数的85%。主要原因是法官对重新鉴定启动审查没有严格把握,重新鉴定启动随意,同时还担心如不同意当事人请求,会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2.鉴定权与审判权区分缺乏鉴别机制。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统一委托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因此无论是鉴材还是最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都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定。而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对一方递交的鉴材直接作为鉴定的依据,实际上已经对该鉴材的效力在鉴定程序中予以确认,这不仅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也是对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鉴材效力进行法律评判的替代,将本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交由鉴定机构确定,直接导致鉴定权与审判权的混同,对审判权是严重的损害。

3.鉴定效力缺乏法律界定机制。同一个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效力的认定是个难题,这不仅给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这样的司法鉴定也难以让老百姓信服。主要原因是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鉴定机构设置混乱,鉴定人工作能力低及工作责任心不强。

4.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因为缺乏直接有力的监管和惩治,一些鉴定机构为了利益,丧失了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良好品德和职业操守。

5.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保障机制。司法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西峡法院近两年鉴定人出庭作证5起,占委托鉴定总数的1%。造成鉴定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有:首先,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鉴定人出庭作证有风险,可能会面临着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威胁。其次,鉴定人缺乏出庭应对能力。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缺乏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清楚陈述意见的能力。最后,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鉴定人出庭补贴有规定,但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具体标准不明确,导致出庭补助费用计算无参照标准。

三、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建立审核机制。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鉴定报告是否可采用的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供委托单位参考。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重新鉴定时最好慎重选择鉴定机构。法官要严格按照诉讼证据规则关于申请重复鉴定的标准,对初次鉴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核。

2.提交鉴定机构的鉴材,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和信息必须合法,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鉴材使用,经质证后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鉴材使用,必须经合议庭合议甄别,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方可提交给鉴定部门使用。

3.完善司法鉴定相关的体制建设。首先要设立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使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司法行业。其次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再次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对于鉴定机构按级别进行分类。最后是建立违法鉴定责任追究制。违法鉴定不仅要追究违法鉴定的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因鉴定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鉴定机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制度。将鉴定机构的信息置于阳光之下,避免暗箱操作,提高鉴定意见的公允性和专业性。通过鉴定机构信息公开的方式来约束鉴定人员的行为。一方面要拓宽当事人接收相关信息的渠道。法院和相关部门配合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将该名册公布于法院网站以便当事人查询。另一方面公开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必须要占有真实、充分的司法鉴定信息,对鉴定机构,违规鉴定、超越职权鉴定等情况要将鉴定机构上“黑名单”曝光于公众。

5.建立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并完善好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免除鉴定人的后顾之忧。其次应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鉴定人所在地或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来确定。再次要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以便法院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限定。

(课题组成员:宋长青 李金伟 赛 赛)

关键词:辩论权,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实践,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程序,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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