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梯事故责任不能漏过“检验合格”者
荆州市电梯“吃人”事故调查组认为申龙电梯公司和安良百货负主要责任。据此前通报,今年3月16日,事故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报告显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产品涉及的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
相对于结构复杂、零配件繁多的电梯来说,盖板只属于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可怕的是,恰恰是盖板结构设计的不合理,给电梯带来了致命的缺陷,最终夺人性命。
我们知道,如何设计、生产电梯是企业的自由,但最终问世的电梯质量是否合格、性能是否可靠却不是企业说了算的,而是由检验机构说了算。这就意味着,检验机构对电梯质量负有把关之责,电梯若有质量问题,检验机构就应当及时检验出来。然而,就是这台“吃人”电梯,今年3月16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明明电梯隐藏致命缺陷,可检验结论却是“检验合格”,这样的结论,岂不是在拿乘客的生命作赌注?那么,这一结论又是如何出笼的呢?对此,调查组了解到,对于盖板的设计问题及尺寸不符问题,3月16日的检测中并未涉及,新华社文章称,电梯特检项目中,分为必检项目和一般项目,但“盖板检测既不属于必检项目,也不属于一般项目”。
能够夺人性命的盖板,竟然既不属于必检项目,也不属于一般项目,这样的检验,意义何在?但无论盖板属于哪种检测项目,只要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为事故电梯出具“检验合格”的结论,该机构就该为自己的结论承担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主要责任为电梯生产厂和使用电梯的商场,次要责任为安装和维护企业。至于负有检验之责的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竟然一点责任也没有。电梯出事,生产方、使用方、安装和维护方有责,检验方又岂能无责?
遏制电梯事故,不仅要靠事前预防,同样要靠事后追责;惟有严惩所有的事故责任方,电梯安全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