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官重在解决“能下”
原标题:从严治官重在解决“能下” 洪范 上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开印发。《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新增问责的5种情形、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10种情形、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等,几乎每一条都与干部的“乌纱帽”紧密关联。 干部“能上不能下”,是传统的“官本位”结构和思维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沉重投射,是长期制约干部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一方面,官员职务与相应的工资福利以及住房、用车、医保等待遇保障挂钩,官员如果被免职、降职或撤职,不但工资福利和保障待遇可能受影响,还可能触及一些根本的利益。即便一个官员已经严重不适合继续任职,但如果要让他从领导岗位上“下来”,往往会遇到来自官员本人或相关人员的巨大阻力,最终因难以下手而作罢。另一方面,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局面长期存在,也缘于长期以来缺乏规范干部调整的“硬杠杠”,使推进干部“能下”无规可依、无章可循,因而无从着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反“四风”和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取得突出成效,为克服现实阻力、推进干部“能下”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在此条件下,中央适时出台《规定》,为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南”。 《规定》确立的领导干部“能下”制度,与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行为处理既有不同的功能,也有内在的密切联系。《规定》中有涉及问责处理(停职、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免职)和违法行为处理(免职后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因此《规定》要严格执行,离不开问责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行为处理制度的严格执行。这几项制度各有重点而不能相互代替,相互配合而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官制度体系。 从严治官本质上应当是依法治官,党管干部本质上应当是依法管理干部。《规定》明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就是要求,推进领导干部“能下”,特别是调整一些重要岗位官员的职务,应当充分尊重人大依法享有的人事任免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大依法决定是否免去有关官员的职务。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推进干部“能下”课题,自始至终应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
关键词:规定,从严治党,能下,党内法规,领导干部,操作指南,官本位,能上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