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网7月29日讯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深入开展,提升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水平,完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着手制定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二十一条,包括:第一条规定制定依据;第二条规定规范对象;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六条规定应纳入公开范围的几种不良信息;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信息采集填报、公布查询等事项;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整改事宜;第十七条规定异议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附则。 此次《办法》的制定是基于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背景下旅游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的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我们开展旅游业诚信建设、加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盘子”的工作突破口。 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报告都积极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旅游局“515”战略也对诚信建设明确要求。《旅游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指出要加强旅游业诚信建设。不断探索建立旅游信用缺失惩治工作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更明确指出了要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旅游诚信建设工作,2011年开始从理论研究和管理模式上进行探索,对我国“旅游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进行专题研究,为旅游诚信评价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适应旅游市场发展形势,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国家旅游局表示,制定实施《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旅游诚信建设工作的突破口,也是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本《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办法》以建立不良信息管理制度为切入点,细化法律规定,增强了旅游诚信建设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是朝着社会诚信迈进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开相关信用信息,达到对违约失信者的警示与约束。 《办法》在实施阶段,国家旅游局分成以下几个环节:2012年,收集查询了大量文件资料,深入调研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人民银行等六部门的经验做法,撰写了《关于一些部门开展诚信建设工作情况的调查》;2013年提出建立旅游“黑名单”相关管理办法,征询了旅游协会和政法司等相关司室意见,定名为《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2015年,将制定《办法》确立为我局重点工作,征求了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办法》呈报稿。下一步,还将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服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推进旅游征信、信用缺失的惩治等方面工作,逐步形成诚信建设、信用缺失的惩治等方面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机制。 此外,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将其作为落实《旅游法》、贯彻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同时,注重将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办法》的实施、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履约行为、服务行为,推动全行业以诚取信、以信取胜,促进旅游业健康长远发展。 《办法》中规定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采集公示、变更修复、异议处理等程序。不良信息通过分级负责、层层填报的形式进行采集和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转入旅游行业信用档案中保存;不良信息对应的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相应修改和删除;对列入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程序是:如果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认定其不良信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但是,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如果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最终被纳入不良信息范围的,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受理、旅游经营业务审批等环节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旅游主管部门切实承担不良信息的采集公布职责,对延迟报送、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本次制定的《办法》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方面的公示义务,本《办法》也是与工商部门共同建立旅游行业严重违法企业公示惩戒制度的基础性文件。为了衡量本《办法》与之适应性,国家旅游局进行了专门比对,结论是《办法》符合两项政策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伍策 庞争) |
关键词:办法,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协会,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