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食堂管理员 收回扣13万

来源: 千龙网 作者: 2015-07-27 1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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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身为食堂负责人,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殷保宏在给食堂买菜中,在一年里,先后收受供应商毛某回扣13万元,得知毛某要举报自己时,他退还给毛某4.6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殷保宏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予以没收。

41岁的殷保宏于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在担任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毛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13万元(已退缴)。

石景山法院认为,殷保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殷保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石景山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殷保宏有期徒刑十年,在案扣押款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殷保宏不服,提起上诉。

殷保宏称,案发前其妻退还毛某的4.6万元不应计入其受贿的犯罪数额。其辩护人则认为,殷保宏在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时,即交代了受贿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言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殷保宏曾用自己的私家车为单位买菜,并由殷保宏出资支付油费,以证明殷保宏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

一中院经查证,上述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殷保宏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因此此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殷保宏提出案发前已经退还给毛某4.6万元,因此这笔钱不应计入其受贿犯罪数额中,一中院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殷保宏退款行为不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况,将该笔4.6万元从受贿犯罪数额中扣除并无法律依据。

一中院最终裁定,驳回殷保宏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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