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修法 别成公路“万年收费”依据
原标题:收费公路修法 别成公路“万年收费”依据 日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的国情,以及全国收费公路继续亏损、负债额度持续增加的现实,尽管心有不愿,但我们不得不接受对收费期限进行修订调整的制度安排,因为这是最实际的次优选择。然而,我们也必须警惕,调整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成为公路“万年收费”的依据,所以,我们希望修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 美国公路之所以基本不收费,是因为建立了“联邦公路信托基金”,投资主体是政府,其中联邦政府出资90%,地方政府出资10%。我国投资主体以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为主。商业银行要盈利,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又依赖于土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财政也将难以为继,统借统还的“保护伞”加上政绩冲动,如果没有明确解决公路收费问题的长效机制,收费公路就极可能永远收下去。 因此,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我国应该建立起类似美国的“公路信托基金”,而且最好是将修建的信托基金和养护管理的信托基金分开,以避免糊涂账中永远也理不清。基金的来源,除了一定比例的财政预算,更多的是需要从能源税(燃油税)中来。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信托基金的管理,可分层设计,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修建、养护的投资比例,也逐步变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公路收费办法调整之后,也要更明确地界定清楚政府的责任。什么情况要修什么等级的公路,什么情况下才能修收费公路、什么情况下必须修建免费公路。只有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才能避免收费公路进一步泛滥,导致公路是修起来了,但却因为收费问题而使用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一方面,也避免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和形象,一股脑地都修建高等级公路,而忽视公益公路建设。 再次,就是收费公路的成本控制问题。在公众对高速公路收费不满的同时,新闻媒体还常报道公路收费员的“高薪”和高管的天价年薪,加之相关的管理人员往往并非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招聘,就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不满。对此,新修订《条例》必须加以考虑和规制,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实际偿清债务期限的延长和养护管理收费偏高的问题。 另外,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不是该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兼顾我国的哪些因素、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相关信息如何公开等问题,看似是小问题,也需要进行明确。实际上,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来看,最好的办法,还是对《公路法》进行一次大修,以效力更高的法律来加以明确,真正让公路回归到事业,而不是变成产业。 |
关键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万年收费,收费标准,条例,高薪,公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