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购遭遇假货,只能自食其果?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5-07-25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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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找人代购遭遇假货,只能自食其果?

编辑同志:

随着预产期临近,我决定让即将出生的宝宝食用进口奶粉。通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经常往返国内外做代购的周某,我向周某预订两箱18罐某品牌奶粉,由周某自行负责海外代购,我给予每罐20元的手续费,并预付300元定金,货到后结清全部费用。但近日我收到奶粉后发现味道难闻,经鉴定确认该奶粉系冒牌产品,甚至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我的索赔,周某以其只是代理,而代理的后果应当由我承担为由,让我去国外起诉生产商。请问,周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方悦彤

方悦彤读者:

周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周某难辞其咎。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表面看来,周某是受你委托代购奶粉,似乎你作为被代理人只能自食其果。其实不然,因为你只是向周某订购(甚至已经交付定金)奶粉,再由周某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负责与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而你并不与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生任何合同关系,故你与周某之间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是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即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处理,即“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周某必须对你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你有权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也指出:“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意味着你有权就近提起诉讼,而无需去国外起诉。

本报法律组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周某,行纪人,被告住所地,被代理人,第三人,合同法,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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