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收保证金亟待法律规制 专家建议非现金形式担保
原标题:出境游收保证金亟待法律规制 交上一笔数额不菲的“出境游保证金”出国旅游,回国却发现钱没了……近段时间,一些地方接连发生游客“出境游保证金”被扣、旅行社“失联”的事件。随着暑期出游高峰来临,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陡生忧虑。 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许女士,今年4月21日带父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赴韩国双飞5日游,3个人共交了9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而原定于6月份退回却至今没有着落,旅行社也已人去楼空。据许女士介绍,他们这个赴韩国的旅行团有49人,缴纳的“出境游保证金”共计147万元,很多人快要崩溃了……旅游市场执法人员表示,追讨“出境游保证金”成为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的焦点。 据旅游部门介绍,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向出境游客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预防自身风险,是企业自发的业务行为,游客一般也是在协商后自愿缴纳,保证金出了问题应属于一种经济上的纠纷。 律师王京涛表示,目前我国有关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13年施行的《旅游法》。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出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数额、方式、纠纷解决等均未涉及,也没有要求公民必须缴纳“出境游保证金”,以致存在监管空白。“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使得处理此类纠纷更多的是依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只有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才会介入。”王京涛律师说。 游客担心交了“出境游保证金”退还上遇麻烦,旅行社忧虑旅客不交保证金而恶意滞留国外,继而遭到行政处罚或吊销经营资格……困局咋破? 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5旅游服务警示”中,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法律界人士认为,以现金方式收取游客保证金已经过时,而且存在监管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旅游行业可以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比如以“担保函”制度和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解决“出境游保证金”难题,实现“零保证金”出游。 “弥补当前法律上的空白,需加强对‘出境游保证金’进行书面协议约定,诸如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交纳地点、返还时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均要体现在协议上。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游客可据此进行民事权利的主张。如涉及刑事诈骗等,可视情向警方举报立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王京涛说。 业内人士建议,针对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发生的旅行社挪用、侵占游客“出境游保证金”的事件,国家旅游相关部门宜从管理角度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从事出境游的旅行社进行规范化管理,用制度的“笼子”管好游客的保证金,尽最大可能维护游客权益,从而引导旅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注意五个事项 维护自身权益 ■ 孟华 针对“出境游保证金”引发的纠纷,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醒,旅游者在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应注意下列5个事项,以维护自身权益。 ●规范的旅行社会根据游客的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确定担保形式。 ●采用现金形式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托管,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协议形式,明确此项旅游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方式和时间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勿将“出境游保证金”转入个人账号。 ●“出境游保证金”一般在出境前1至2天收取,旅游结束后7天内返还。游客要警惕旅行社以“销签”为名,延长退还旅游押金时间。 ●游客出游应坚持“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理念,在选择旅游线路时不要贪便宜,以免误入以低价为诱饵、实为占用“出境游保证金”的陷阱。 ●游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案、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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