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以案释法切合法治时代之需
原标题:检察官以案释法切合法治时代之需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列中国两大司法机关,但相比起法院的审判角色来说,检察院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并不那么熟悉。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公开备受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多停留在前端的“侦查信息公开”和末端的“裁判文书公开”,检察公开似乎显得不那么“热闹”。 当然,司法公开并不追求“热闹”,甚至也不追求被关注。现代法治从起源走到现在,司法神秘主义一度成为司法的特质。离群索居成为司法官的常用标签,他们通常也被要求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 但在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尤其是网络社会之后,司法官的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然坍塌。离群索居的法官和检察官也不得不直面眼前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途径,以微博、微信为主要代表的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使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言人。政法机关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 正是这个“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倒逼法官和检察官们走上前台,直面社会和公众对其司法公共服务的评判。而横亘在司法职业者和普通公众之间的专业鸿沟,常令双方的互不理解时有发生。这也使得“以案释法”成为一种必要。 人们常谓“法院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殊不知检察环节也有不少可归属于终结性的法律程序,如自侦中的撤销案件、刑事检察中的不起诉等等。此外,不批捕本非某一案件的终结性司法判定,但常给普通公众以“放人”的错误认知。对于一个法制恢复重建还只有不到37年的国度,众多法治常识尚未普及实为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国情。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不但有助于正确引导舆论、强化检察公信,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将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相对稳定的法律秩序。 当然,检察官以案释法,也必须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等原则。“释法”并不是强求检察官要时时注意面对媒体、面对舆论。和法官一样,检察官最主要的释法场所还是在司法活动中,而不是在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释法载体还是在司法文书中,而不是在答记者问中。裁判文书要说理,检察文书也要说理。一个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决定,不能只是一个冷冰冰的结论。它需要提供连接事实与法律的逻辑,它也需要让公众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在个案中展开并变得鲜活起来。 对于新时代的检察官而言,学会与法官、律师打交道很重要,学会与媒体、公众打交道同样重要。检察官以案释法,既不能逾越检察权,去说法官该说的;也不能抢律师饭碗,去做律师该做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个案正是体现法律生命的最佳载体。期待检察官以案释法,在这个缺乏法治传承的国度持续释放出法治的春风化雨。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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