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完善惩治"老赖"法律武器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完善惩治“老赖”法律武器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吴倩):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两份司法解释,完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老赖”的追诉程序,明确将信用惩戒范围拓宽至限制“老赖”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法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表示,此举对有效遏制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老赖”是当前社会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形象称呼。为依法惩治“老赖”,去年1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据最高法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三方联合行动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下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发现犯罪线索,当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根据这些线索展开侦查,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再依法定程序经过审理定罪量刑。截止今年6月30日,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 针对“老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方式的隐蔽和多样化趋势,最高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内容。刘贵祥表示,“老赖”的三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目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老赖”依法可采取的两种制裁手段。最高法2010年已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限制“老赖”乘坐飞机、住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等9种类型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法对该司法解释作出新的修改,进一步拓宽限制消费范围,并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举个例子说,过去在乘坐列车只限制列车软卧,随着高速列车成为普遍的交通工具,我们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和一般动车组一等座以上。第二个变化是,单位被限制高消费时,扩大了限制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据悉,这两份司法解释将于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当天,最高法还公布10起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也有“老赖”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义务,认罪悔罪后被酌定从轻处罚的。刘贵祥希望这些案例能够使“老赖”认识到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的后果,“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人只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
关键词:老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判决,裁定,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