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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红会1700万善款被挪用 办公室主任自杀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南 2015-07-17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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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给两家公司注册验资使用

  2013年,汉中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汉中红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借给某电力公司注册。”

  2013年8月14日,汉中市纪委通知时任汉中红会办公室主任张冰配合调查,在配合调查期间,张冰承认自己曾先后两次挪用共计500万元公款给两家公司注册验资之用。同时交代了时任汉中红会常务副会长黎明华挪用公款的问题。 2013年8月16日,汉中市纪委通知黎明华接受调查。调查期间,黎明华在承认了挪用公款300万元问题的同时,还交代了另外两笔挪用公款1200万元的问题。后纪委将该案线索移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探访 1700万公款来自社会捐赠账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61号》判决书显示,黎明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500万元、张冰两次挪用公款共计500万元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有300万元是两人共同挪用。

  黎明华挪用的1500万元中,就包括已经自杀的张琪所挪用的那1000万元。根据上述二审裁定书披露,在挪用公款后,黎明华、张冰均收受了“答谢费”,案发后退缴。

  2014年1月,法晚记者在汉中采访时了解到,在案发前后,汉中红会共有两个资金往来的账户,其中一个是财政局拨款账户,另一个是该会在某银行汉中分行开设的公开捐赠账户(资金专户)。

  汉中市财政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曾向法晚记者明确表示,由于汉中红会只有5个编制,汉中红会被挪用的1700万公款不可能来自财政拨款账户。

  2015年7月初,法晚记者从获得的陕西高院二审裁定书上看到,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被挪用的上千万公款,的确来自汉中红会在某银行汉中分行设立的捐赠账户,为上级红会拨付的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和汉中红会本级募捐的资金。

  调查 某银行客户经理“牵线搭桥”

  上述陕西高院二审裁定书中披露,在汉中红会公款被挪用一案中,某银行汉中分行一名罗姓客户经理充当了“中介”的角色。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后,某银行汉中分行工作人员罗某的朋友王某某想注册一个做红酒生意的公司,但资金紧张,罗某愿意帮忙筹措200万元资金。2011年2月,罗某到黎明华的办公室请黎明华帮忙,黎明华授意时任汉中红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冰从汉中红会专户为王某某办理转款2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验资,后来这200万元转还到汉中红会专户。

  此外,2012年春节前,罗某的朋友谢某想注册成立汉中市某电力工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600万元,请罗某帮忙筹措资金。2012年3月,罗某又找到到黎明华,请黎明华帮忙,黎明华在罗某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借给300万元并授意张冰给罗某办理300万元的转款手续用于注册验资。

  2015年7月初,法晚记者来到某银行汉中分行,大厅工作人员拒绝透露罗某去向。随后,记者联系某银行汉中分行,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剖析 汉中红会长期未按程序换届

  记者了解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汉中红会被升格为副县级社团单位,归属市委管理,但该会一直没有按程序进行换届及理顺归属关系,仍属市卫生局“管理”。在此背景下,仅有5个编制的汉中红会在案发前长期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且对专户资金上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

  2014年1月,法晚记者在汉中采访了解到,汉中红会总共只有5个编制,其财务相对独立,但长期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直到2013年才招聘了专职人员。 根据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对红会专户资金要求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专项项目建设、人道救助等公益项目,不能借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

  而据法院审理查明,被黎明华等人挪用的上千万公款,均用于给他人的公司注册验资之用,而这些公司与汉中红会没有业务关系,也不承揽红会的项目。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汉中市卫生局党组已经抽调张琪到局里参加医改工作,让张冰到红十字会办公室任副主任,实际接替张琪的工作,并要求逐步交接。张琪供述称,2010年国庆节前后,他已经将装有发票、转账支票、印章、行政章的保险柜钥匙交给张冰保管和使用,但是没有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也没有核对账目。

  在对1000万巨款转账期间,银行工作人员曾打电话向黎明华求证,并得到了黎明华确认。判决书显示,此后黎明华收受了张琪给付其的巨额“感谢费”。

  记者到汉中市卫生局采访红会换届等问题时,对方表示不便多说,只透露黎明华和张冰已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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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善款,红会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