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气温40℃应停止露天作业
原标题:最高气温40℃应停止露天作业 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委办将在近期开展的职业卫生专项治理联查活动中增加防暑降温工作检查内容,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各级各部门将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岗位进行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和检查,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高温作业场所,作业条件,血管性疾病,日最高气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