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原县委书记边退赃边受贿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7-06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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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夏平罗原县委书记边退赃边受贿

法制网石嘴山市(宁夏)7月6日电 记者 申东 尽管在案发前,宁夏平罗县原县委书记杜迁将受贿所得588万中的485万返还给行贿人,但依然改变不了其犯罪的实事。今天,记者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杜迁受贿案日前经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后,正式生效。法院判处杜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从2006年9月,杜迁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伊始,杜迁开始收受贿赂,第一笔贿赂是8万元,随着他职务后来不断升迁,收受贿赂的金额越来越大,还包括欧元、美元、汽车、营业房。然而,从2013年10月起,已担任平罗县县委书记的杜迁仕途一片光明,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极其错误,已经严重违纪违法,便开始主动联系行贿人退还财物,以期完成对自己的救赎,在这期间,他一边退赃,一边受贿,很难摆脱由行贿者通过钱权交易构成的朋友圈。据杜迁在法庭上陈述,当时甚至还考虑到向纪委主动自首。但这一切,悔之晚矣。

8年间受贿18次

经法院审理查明,杜迁从2006年9月开始,至2014年1月间,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8万余元,其中包括现金425万元、5000美元和1万欧元,价值31万元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价值为15万元营业房一套,价值116万元葡萄玛瑙石一块。

在18起受贿案中,有受人请托批项目、批工程的,有项目承包人为了批地和尽快要回工程款向他行贿的。2011年7月,冯某某承建平罗县建设局团结路给排水工程、平罗县建设局西一街工程、建设局工农路工程,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冯某某向时任平罗县代县长的杜迁行贿8万元。杜迁收到钱后,投桃报李——检察机关出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平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等书证说明,平罗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资金拨付情况,及给冯某某公司拨付工程款的情况。该公司工程款于2011年5月时尚欠279.28万元,召开政府常务会后,到12月时剩余的欠款全部支付完毕。在庭审中,杜迁当庭供述也证实了这一点,他在收到冯某某给其行贿的8万元后,安排时任平罗县财政局局长将冯某某的工程欠款列入拨款计划。

案发前陆续返还受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7、8月期间,姬某某以中卫市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平罗县渠口乡、灵沙乡、红崖子乡土地整理项目,而后,在承揽“十二五”生态移民土地整治项目——平罗县庙庙湖生态移民安置工程时,姬某某的公司并没有经过招投标,就想承揽该项目。为此,姬某某先后向杜迁行贿人民币50万元,并派人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花116万元,买了一块葡萄玛瑙石送给杜迁。并与卖石头的商家出具的收款条上约定购买的玛瑙石可在一年内退款。

杜迁在接受姬某某的行贿款后,不仅在其工程款的拨付及承揽工程上给予帮助,而且向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打招呼,在姬某某的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安排姬某某承揽了庙庙湖生态移民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的时候,杜迁让国土局尽快拨付姬某某的工程款及协调解决村民将道路封堵的问题。

从2013年10月起,“十八大”后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加大,已担任平罗县县委书记的杜迁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受贿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从这时起,他陆续将受贿款返还给行贿人。2013年11、12月,杜迁命人去阿拉善盟将葡萄玛瑙石变现,向姬某某退还150万元。

经法院查明,在杜迁受贿案没有案发前,杜迁向行贿人退款共计485万元、4000欧元。但令人费解的是,这中间还发生了杜迁一边退还受贿款,一边受贿的犯罪情节。从2000年7月起,杜迁先后4次收受韩某的财物,并在韩某承揽工程及索要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到了2014年1月,杜迁想极力洗白的时候,韩某再次向杜迁行贿,鉴于韩某掌握着自己受贿的大量证据,杜迁还是收受了这笔行贿款。经法院审理查明,杜迁前后5次共收受韩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及营业房一套,2014年4月,杜迁向韩某退还人民币15万元。

告诫为官者莫伸手

在庭审中,杜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杜迁在案发前能够主动退还几乎全部的受贿款项,具有接近“及时退还,不是受贿”的法定情节;同时,杜迁是在办案机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主动坦白交待的,具有“准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县委书记权利大,因此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大。应当具有较高的修养以及拒腐防变的能力。

杜迁则在最后的陈述中说,在纪检司法部门一年的审查审理过程中,他积极反思、反省,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希望通过对他的公开审理,能够让更多的领导干部警醒,以此为警示、教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杜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杜迁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在十年起点刑量刑的意见,因杜迁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不予采纳;认为杜迁有“准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杜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立案前退还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杜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杜迁违法所得的受贿款尚未追缴的85682.87元继续予以追缴;对杜迁受贿所得的商业房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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