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此,建议: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建议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并以此为准绳,修订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民集体的表述,规范“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建议将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归属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二、尽快研究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建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规范成员资格认定和取消、登记、变更等程序。待条件成熟后,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侵犯权益的行为。一是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中“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以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中提出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的要求。二是建议在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当事人不服身份认定结果并提起诉讼的,或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作出身份认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法律作出裁定。 (来源:人民政协报)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问题,农民集 |
责任编辑:jockb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