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确权制度必须保持长久稳定。但由于我国各地在土地规模和禀赋、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和社区习俗方面差别较大,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期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同:一是各地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理解差别较大。二是一些地方村社内部仍然施行每五年依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调整,这与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以及中央长久不变的精神不一致。三是一些农民土地利用方式在承包期有新变化的,其承包期限并不确定。四是目前正在确权颁证的“承包经营权证”捆绑包含了承包、经营两个内容,权证的30年期限是否隐含了经营权也是30年的设置并不明确。对此,建议: 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和土地承包法修订工作,使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完善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前需要明确、统一关于此次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土地承包期的表述及长久不变的含义。 二、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社集体经济管理的权责。特别要把当前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反映到法律法规中,如村社内部组织的土地调整合法还是违法,地方和基层如何处置和应对才能实现长久不变。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为基础,加强有关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四、我国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大,需要加强前瞻性和问题导向的调研和研讨,提高工作系统性。对一些情况复杂、矛盾较大的村社,可在有关法律政策修订之后再进行确权。 (来源:人民政协报)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加快农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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