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7-06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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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一是为实施物权法的需要。我国自物权法颁布实行开始,才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二是为适应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随着农民流动数量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政策,通过确权颁证流出去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而原承包户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

二、政府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主要作用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进行监督管理。一些地方创造的经验是,在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和引导基础上,在村党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持下,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协商调解相关矛盾。在土地承包关系和地块四至情况得到群众认可条件下,政府再组织专业人员进村进行公示和登记。整个过程中,政府主要应监督第二轮承包是否公平公正和符合政策、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以及防止少数人借机以权、以势谋私等问题。

三、对农村土地权属的法律界定。一些地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提法和做法已有多年历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确权工作基本完成,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的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如何分离、流转的经营权能不能抵押担保和再次流转等问题。

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突出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明确了农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成员权的问题,但由于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应当是人还是户,如何取得成员权以及能不能退出等问题都缺乏法律依据,建议适时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来源:人民政协报)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承包权,组织成员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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