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问案件办理情况一律记录在案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7-02 06:48: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原标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一律记录在案

本报讯 记者周斌 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一律如实填写《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直接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8种具体情形,包括: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等。

对于违反者,规定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和各业务警种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规定强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登记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组织人事部

责任编辑:jockbang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