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救护车空载闯红灯撞死人 律师:医院担主责

来源: 国际在线 作者: 2015-06-30 0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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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死者家属和院方都在等待交警部门给出最终的调查结果。但在结果出来之前,依然有很多疑问值得我们关注。车上没有病人的救护车又算不算执行公务?救护车闯了红灯又撞了人到底该又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肇事的救护车闯红灯时是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是这起案件定责的关键。

汤维建:这个案件最主要要考虑到他有两个特点,第一这是一个救护车,第二它是在执行公务。救护车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有一些闯红灯等的特权,因此造成伤亡的后果,在法律上应该是免责的。司机,不能够认为他是犯罪的。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应该加以确定,就是说他确实有证据表明,他是去抢救病人。这个并不是说你开着救护车就可以乱闯红灯,而是说救护车一定是在执行公务。那么现在这个救护车上是没有病人的,现在就要有证据来表明他确实是去抢救病人。

如果确实如肇事方所说,救护车当时闯红灯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汤维建教授认为肇事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汤维建:首先,我认为,刑事责任是构不成的,它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司机在主观上不能认定他闯红灯是有过错的。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不能构成的。但民事上面,发生了死亡的后果,造成了损失,那应该是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汤维建教授表示医院方面肯定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汤维建:这个责任应该由他的单位,也就是这个医院承担。因为这个是一个公务行为,或者说是一个单位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说驾驶员是代表医院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所以他在这个过程当中,只要主观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即使我们退一步说,驾驶员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主观上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这个也应该由单位先行向死亡人的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损失以后,如果单位认为这个驾驶员主观上有过错,他们可以再另行向这个司机追偿,行使他的追偿权。这个不影响医院对受害的家属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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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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