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路桥费,该停收了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5-06-30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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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株洲路桥费,该停收了

湖南省株洲市住建局设立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取路桥费,并与车辆年检绑定。今年3月,律师杨阳为顺利通过车辆年检,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年票)”1100元(两年)。但杨阳认为,收费违法。5月4日,他将株洲市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收费。

客观地说,住建局是接受交通运输局委托,承担征收株洲路桥费职能。这次被告上法庭,看似替人“受过”,但不冤枉。住建局既然作为收费主体,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不能光收钱,不担责。路桥收费难,是事实,住建局为此把收费与车辆年检捆绑,采取强制办法收费——“不缴费,就别想通过年检”。

问题是,强制收费,该不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住建局强制收费,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规定。这岂不是违法行政?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实属不该。

强制收费不该,按年收费就合理吗?“谁使用,谁缴费”,是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行为,最为公平。有的车辆可能一年都不走收费的路桥,交了年费等于“白交”,车主岂不吃了“大亏”;有的车可能天天都行驶在收费的路桥上,车主自然占了“便宜”。按年收费,侵犯车主权益,不公平。

关于车辆收费年费制,国家一直在整治。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通行费年票制,其实质是将“按需按量通行计费”改为所有车主按“车头”均摊,还违反了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际通过特定道路与桥梁的车辆”相关收费规定。

事实上,早在2012年,杨阳在车辆年检时就被要求缴纳路桥费,因为他在网上发帖质疑收费合法性,所缴费用当天被退还。既然杨阳的费能退,其他车主的费用也应当退;如果费用不应退,而杨阳退了,都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相关费用计进油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也规定,只有对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批准方可收通行费。如果再违规继续收路桥费,就是不拿国家政令当回事。取消路桥费,多地已落实国家规定。在湖南省内,长沙、湘潭等地已取消收费;放眼全国,上海、天津等地也已取消,希望株洲尽快落实。

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杨阳要求法院一并审查株洲市路桥费收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最终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路桥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杨阳,车主,车辆年检,车头,收费公路管理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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