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带动劳动力创业就业的对策建议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6-30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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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社会组织就业体制,充分挖掘社会组织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潜力,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完善社会组织带动劳动力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将现代社会组织就业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到各级党委、政府创业就业“大战略”体系,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促进创业就业的法律支撑,加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要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放宽对社会组织成立的限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将创业就业岗位作为批准社会组织成立的条件之一。大力扶持信息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劳动者权益维护、创业平台的社会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到创业就业服务领域。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在税收、财务、人事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完善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切实解决社会组织部门从业人员后顾之忧,为其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激发社会组织带动劳动力创业就业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快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渐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明确政府监督责任主体,建立社会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的法人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局面。

创新社会组织带动劳动力创业就业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将推广公共服务购买作为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并释放其就业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法定采购范围,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明确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社会服务坚持“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集中在教育、培训、文化、卫生、养老等就业促进作用强的领域,把社会组织,特别是当前发展受限的中小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承接对象。推广政府管理职能的委托代理制,把当前政府所承担的部分劳动管理职能通过委托代理制让渡给社会组织,政府负责立法和监督,社会组织充分参与社会管理,形成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良性互动局面。

拓展共青团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枢纽功能。青年劳动力是我国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促进青年的创业就业对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共青团作为重要的“枢纽型”组织之一,凭借其号召力和影响力,已成为劳动力创业就业的重要力量。要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发挥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建设性作用,明确共青团承接政府青少年事务和协管青少年社会组织的职责功能;推进“枢纽型”青年社会组织综合改革试点,建立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整合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以钱养事等资源,构建“孵化+培育+联系+服务+管理”社会组织“五位一体”发展格局。支持共青团打造创业服务、人才聚集、创业孵化、信贷融资、见习实践平台,发挥共青团在推动青年创业就业的枢纽功能。

(作者系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

(来源:人民政协报)

关键词:社会组织,创业就业,就业形势,就业服务,组织章程,就业培训,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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