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学校担责成常态
原标题:校园伤害案件学校担责成常态 □本报记者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郝绍彬胡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据通报,自2014年3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来,重庆市五中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71件,其中63%的案件由教育机构担责。校园伤害案件呈现学校承担责任常态化、未成年人伤害情形多样化、受伤害年龄低龄化、学生心理伤害显现化等特点。 据悉,在重庆市五中院判决和调解结案的65件案件中,学校为被告的案件52件,占80%。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身体伤害后,多达92%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裁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件有25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5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有1件,共占63%;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案件11件,占17.1%。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含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其他学生、第三人的行为或过错导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较为多样。在各种人身伤害情形中,学生之间相互玩耍、打闹导致受伤害的占多数,为40.8%;因老师体罚或批评,或担心害怕老师体罚或批评等,导致自残、自杀或出现精神障碍的有4件,占5.6%。除此之外,还有学生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中受伤害、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导致触电溺水等事故受伤害、上课期间私自外出玩耍导致受伤、学校安排外出实习发生意外受伤、因学校管理不力在学校内被校外人员打伤等情况。 重庆市五中院分析认为,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缺乏专业性、系统性和持续性,是校园伤害案频发的重要原因。部分学校将安全教育停留在书面上,没有运用于实际操作中;部分学校受经济发展等制约因素,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室、桌椅、操场、体育设施及其他教育设备;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玩耍、打闹的风险性估计不足,对一些有风险性的学生游玩没有及时教育和制止。另外,学校不注重学生对教育管理措施的心理承受能力考量、缺乏对人身伤害受害人的心理疏导等,也是学校容易被课以责任的原因。 重庆市五中院调研发现,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呈低龄化趋势。在65件案件中,受害人年龄小于14周岁的案件占67.8%,近五成涉案学校为小学。 调研还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安全教育缺位也是校园伤害性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多数未成年人监护人推诿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对未成年人上下学的接送、学校临时教学安排重视不够,疏于与学校的配合,导致学生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受到伤害。 重庆市五中院建议,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专门针对教师管理队伍的安全课程,开展与学生心理年龄相适应的心理辅导。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课桌、座椅、教室、运动器械和活动场地,并辅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学校责任保险等多种措施,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网络。 (来源:法制日报) |
关键词:校园,补充责任,学校管理,伤害保险,案件审理,教师管理,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