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入银实现重要突破 银监会全面受理申请简化审批
原标题:民资入银实现重要突破 银监会全面受理申请简化审批 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今日发布。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今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推进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方面,《指导意见》在完善机构布局、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40家民资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目前有40家民间资本向银监会提交了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意愿。尚福林说,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银监会虽然在关于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推出许多举措,而且此前试点设立的5家民营银行运行平稳,但是,在具体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等方面并不完整。《指导意见》发布后,自即日起,银监会将全面受理所有提交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 尚福林说,在民营银行筹建程序上,银监会将下放审批权限并实行限时审批制度,缩短审批时间。即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向当地银监局提交,在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后,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这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 在下放审批权限方面,除前述初步审查外,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还负责对民营银行进行事中和事后的日常监管,以更好的贴近民营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协同管理和日常监管服务,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监管环境。 严格准入条件支持民资进入银行业 在准入条件方面,《指导意见》确立了四项标准:资本标准、股东标准、银行标准和机制标准。 在资本标准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满足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尚福林特别提到,该民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纪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 在具体的财务指标方面,要求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在股东标准方面,尚福林称,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尚福林明确,设立民营银行,要夯实发展的基础,严格设立标准。这个标准包括,要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尚福林说,目前我国银行业竞争已很充分,民营银行要在探索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上下功夫,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依据《指导意见》,设立民营银行,应当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尚福林强调,民营银行市场前景广阔。监管部门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据尚福林介绍说,从银行结构看,我国目前大中型银行发展较为充分,而小型银行相对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型银行的市场占比逐年下降,已经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大致趋同。截至2014年末我国前五大银行资产在银行业总资产中占比为41.2%,同期美国前四大银行市场占比为41.5%,日本前三大银行市场占比为51%。与此同时,我国小型银行相对缺乏。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4年末,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下小银行,美国拥有6300家,而我国仅有3669家。因此,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希望利用其来自民间、熟悉民企、贴近民众的天然特点,能够补充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进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尚福林透露,监管部门下一步将加强指导,重点辅导具有设立民营银行意向的省份,进一步研究完善筹建方案,依法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同时还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出台监管办法,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
关键词:银监会,民营银行,指导意见,民资,向银监,尚福林,申请材料,审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