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严打商家价格欺诈 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
原标题:发改委严打价格欺诈 明确电商连带责任 虚构原价 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虚假优惠折价 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价格承诺 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来源: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多家电商近日发起一大波促热潮,“优惠折价”等促销语铺天盖地,这些用词以后可能要慎用了。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解释新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等作出详细解释。 无销售记录产品促销不得用“原价” 对比此前的规定,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规定的说明条款更多、更详细。新规说明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等有了更全面、详细的解释。市场人士认为,“原价”、“原售价”、“成交价”以后在促销活动中要慎用了。 新规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同时,新规还要求,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另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对于商家热衷的赠券、积分返利,按照新规,附加使用条件要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 此次新规也提到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第三方电商平台首页虚构商家低价、虚构商家促销活动、强制平台商家虚假标价,第三方电商平台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的主体。 新京报记者发现,滥用参考价格的问题存在于不少电商平台。新规出台后,各家电商的执行力度不一。 据媒体报道,遭遇职业打假人举报,被北京市发改委罚款50万元的一电商平台已经悄然撤去了“原价”等类似参考价格的说法,只标明市场价。 昨日,记者在另一电商平台上看到,某剃须刀品牌父亲节促销活动打出了“3件6折、2件7折”的宣传语,点击进入后发现,对比以往,每一件商品有哪些优惠都在产品陈列页面有清晰的标志。此前,不少商家每件商品的促销信息只有点击商品、在下一级页面上才能看到。 不过,仍有电商平台并未作出相应调整。 昨日,记者点击一家电商平台“女士服装”页面,首页“限时抢”一款标明“市场价”689元的皮肤防晒衣“抢购价”为79元。这款商品所谓的“市场价”无任何参考定价依据以及交易记录和价格。 ■ 延展 电商涉价格欺诈屡受罚 年中大促、双十一购物节、双十二促销季,随着电商发展,越来越多电商平台打造出了全民狂欢式的购物节日,但漫天促销的背后,也埋藏诸多陷阱。作为价格监督的两个主要部门,发改委和工商局也针对电商价格问题屡出重拳。 电商价格欺诈罚款太低? 在以往发改委通报的案例中,传统商贸流通行业占大头。而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发展,处罚的对象也开始涉及越来越多电商。 早在2012年,多家电商发起的“8·15”电商价格战就引起了国家发改委的注意。2012年9月5日,发改委表示初步查明多家电商涉嫌价格欺诈,处罚勒令涉及电商自查、整改。据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三家电商开打价格战后,一些媒体和网民反映,有的电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发改委也接到群众举报。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价格欺诈,近日北京发改委给予一电商警告和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查询市工商局下属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发现,在以往针对电商价格欺诈的处罚,罚金一般在50万元以内。 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业内人士认为,与电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省下的千万级别的广告费用相比,较低的处罚对电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犯错成本太低很难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况。 “价格欺诈越来越隐蔽” “很多平台不再显示交易记录和交易价格了,价格欺诈行为不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隐蔽。”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新京报记者。 去年“双十一”期间,新京报曾报道,陈先生向客服反映一款大衣虚抬价格,陈先生查询成交记录发现,在显示出的157条月成交记录中,只有3条不是“双十一”当天的交易,而11月2日至11日期间的交易记录完全没有。 交易记录不完整是此前多个平台存在的问题,而如今,交易记录及价格从多个电商平台消失了。 王海称,自从他去年举报某著名电商平台价格欺诈之后,近来他发现,多个电商平台都没有交易记录和交易价格了,这样会让价格欺诈行为更隐蔽,让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更不对称。 ■ 律师说法 新规有望推进电子商务立法 对于此次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新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孟庆国认为,这次规定的出台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针对电商发展、不规范促销信息泛滥作出的调整,在实践中,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市场发展。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孟庆国称,发改委出台的规定对商家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下,对以往法律规定的空白有补充作用。 对于业内呼吁已久的电子商务法,孟庆国表示,尽管电子商务立法尚未落实,不过这次发改委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有实验意味,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规范、提出应对措施,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以提出立法建议,上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记者 刘素宏) |
关键词:电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价,连带责任,商家促销,价格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