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津冀产业转移可分享税收
财政部网站6月24日公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目的是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 《办法》明确了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办法》明确,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企业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而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办法》同时明确了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目前,《办法》已于印发之日(6月3日)施行。而在印发之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产业转移过程中合理的税收分享,是推动三地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记者说,三个地方要协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科学合理的产业转移和布局。对于产业迁出地而言,财税收入、就业乃至GDP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地方利益可能会使产业转移产生困难,因此合理的税收分享机制,将有助于推动合理的产业转移,对于保护和提高迁出地区和迁入地区的积极性都有很好的作用。 赵锡军认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北京对资源的集聚作用相当大,财税方面出台的政策,能够进一步推动一些非首都功能的产业向天津和河北转移,这对于优化地区间的产业结构布局、优化首都和非首都地区之间的功能定位,会有积极影响。 |
关键词:办法,产业转移,京津冀地区,产业园区,协同发展,不再,达产,地区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