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最高可罚1500元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5-06-24 06: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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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到2014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86.8%,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比较普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时发现,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缺乏、秸秆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为此,决定加强了对焚烧秸秆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决定还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规划引领、扶持政策、推进秸秆“五化”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科技支撑、防控机制、源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河北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广恩表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立法工作,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对集约利用秸秆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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