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出台信息化条例 单位非法披露所采集信息最高或罚50万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6-16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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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拟出台信息化条例 单位非法披露所采集信息最高或罚50万

法制网见习记者范天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否则将面临单位最高50万元、个人最高5万元的罚款。今天,《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信息化管理、规划与建设、资源共享与利用开发、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施工单位保修不少于两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安徽省信息化事业得到快速提升,但信息化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严重。

对此,草案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中,解决了信息化规划的定位问题。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备案、公布和监督实施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还要求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禁止非法披露采集信息

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开发利用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草案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避免多头重复采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定期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按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同时,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将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网合肥6月16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采集,信息化规划,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工程,信息资源,信息化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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